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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0401 李俊俋委員 內政委員會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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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朱浤源作「二二八研究報告」,將二二八事件定位為暴動,是否違背二二八事件條例§1立法目的?構成刑法§312侮辱死者的要件?
(2)政府應給予受害者包含生理層面與心理層面之補償,然而政府實際作為在哪?
(3)教育部編列的二二八歷史教育預算是0,請問教育部未來如何加強?
(4) 過去九年內,請問於二二八賠償金申報延長期限內申報之件數?二二八史料尚未完全公開,政府實應延長申請二二八補償金期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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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市立法委員 李俊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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